【案情经过】
自2019年7月开始,李XX、乔X成团伙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事“公转私”业务。该团伙使用自己或亲友身份信息,在多地注册多家XX公司并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及法人基本账户。客户将资金转入被告人控制的对公账户后,再通过转账工具转至法人基本账户,最终转至客户指定的私人账户,从中按比例收取手续费。方XX在此过程中,接收他人介绍的资金,委托同案犯提供的多家XX公司工具账户进行转账服务。经审计,方XX在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共收到转账资金2.95亿余元,每次收取万分之二至万分之三不等的手续费,获取佣金共计20万余元。公诉机关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对方XX等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方XX的犯罪数额认定及主从犯地位。方XX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参与时间较短,涉案账户应为8家而非9家,且转账资金和获利偏高。张春媛律师作为方XX的辩护人,提出详细辩护意见:一是部分事实认定有误,涉案账户数量及获利数额应予以扣减;二是方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三是方XX提供了他人犯罪线索,构成立功;四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法院经综合评判,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账户数量及获利数额调整的意见,但认为方XX不仅提供客源,还多次操作转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予认定从犯;其提供的线索系公安机关通过勘验手机侦查所得,不构成立功。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方XX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开设XX公司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方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方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