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公司招用远程技术开发人员,实际开展用工管理、按月计酬,但事后补签名为《劳务合同》的文件,主张双方仅属于劳务合作,以此拒付各类劳动待遇。
吴中律师团队接受员工委托,围绕劳动关系三要素开展举证抗辩,按照实际履行情况认定成立劳动关系,判决公司应向员工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案情简介
高XX于2020年5月入职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岗位为远程开发工程师,双方约定工资前期实行周结发放报酬。工作过程中接受公司人员工作管理、任务分配。双方在产生工资争议之后,才补签一份劳务合同。后公司以合作项目结束为由,终止双方合作关系。
高XX委托吴中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律师观点
接受高XX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完整梳理招聘沟通记录、钉钉工作沟通记录、代码工作记录、转账发放记录、事后补签的劳务合同等证据,围绕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分标准、公司是否涉及违法解除等核心争议制定精准的代理方案。
一、法律关系判断以实际履行为核心,不能仅凭文件名称认定劳务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审查三要素:主体资格、是否接受单位管理、劳动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组成。本案中,高XX接受公司工作指派、进度管理,从事的软件开发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虽后续补签标题为劳务合同的文件,但该合同属于工资纠纷发生后事后补签,实际报酬发放、管理模式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当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二、项目结束不等于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仅以合作项目终止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
项目终止属于公司经营风险,不能直接归责于员工,公司据此单方终止用工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关于工资差额
本案中,根据双方出示的相关材料,可看出公司仅支付员工部分周期报酬,后续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并未支付,公司理应向员工支付未付工资。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吴中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做出如下判决:确认公司与高XX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支付拖欠工资。
远程工作也要留存招聘、任务分配、工作汇报、薪酬发放记录;遇到公司拿 “劳务合同”“合作协议” 规避劳动法义务,重点看实际是否接受管理。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