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召X(化名)因参与一起强制猥亵案被刑事拘留。同案人张X(化名)以药物迷晕多名对方当事人,在对方无意识状态下实施了猥亵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召X仅在其中的一起事件中出现,当时受张X邀约前往现场,在事发过程中起辅助配合作用,未主动策划或主导任何行为。
公安机关以强制猥亵罪对召X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因同案人张X的行为涉及多人多次,且在对方无意识状态下实施,整案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起点在三年以上。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召X仅参与了一起事件且作用有限,是否应当与同案主犯承担同等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占位符X。召X家属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委托占位符X刑事辩护团队介入辩护。
办案经过
占位符X接受委托后,从以下方向展开辩护工作。
第一步:参与程度的精细化梳理
占位符X首先对全案卷宗进行了系统梳理,将召X与同案人张X的行为逐项对比。阅卷发现:张X在案发前自行获取了药物,独自制定了作案计划,主动邀约多名对方当事人并实施了迷晕行为;召X到案时对张X的用药行为事先不知情,是在张X已经完成前期准备后才被叫到现场的。
占位符X制作了"行为对比表",从犯意提起、准备行为、实施行为、事后处理四个环节逐一对照两人的具体行动,清晰地展示了召X在整个事件中的跟随性和被动性。
第二步:辅助作用的证据固定
在论证召X作用次要性方面,占位符X重点审查了以下材料: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召X全程处于跟随状态,无独立决策行为;同案人张X的供述中明确提到"是我叫他来的""他没参与策划";对方当事人陈述中提及召X的部分内容较少,主要指控对象为张X。
占位符X认为,上述证据共同指向一个结论:召X在本案中属于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其参与程度和对法益的实际损害与主犯存在明显差距。
第三步:从犯认定的法律论证与庭审辩护
占位符X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核心论点有三:
第一,从犯意提起角度看,张X独立策划并实施犯罪,召X系被动参与,主观恶性存在层级差异。
第二,从参与程度角度看,张X涉及多起事件,召X仅涉及其中一起,参与次数有限;且召X在该起事件中处于从属配合地位,未起主导作用。
第三,从量刑均衡角度看,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的量刑应当与其实际作用相匹配,将召X与主犯同等处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占位符X出庭辩护,将上述论证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充分展开,以"行为对比表"作为可视化工具辅助说明。
案件结果
占位符X的辩护意见获得检察院采纳,在起诉书中将召X列为从犯。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经审理,同样认定召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理由如下: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同案人张X独立策划并实施犯罪,召X系被动参与,仅在一起事件中起辅助配合作用。从犯意提起、准备行为、实施行为、事后处理四个环节来看,召X的作用均明显次要于张X。将召X认定为从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最终,召X的刑期从三年以上的量刑档次降至两年有期徒刑。
律师简介
占位符X|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性侵犯罪研究及辩护部主任
- 主攻领域:强制猥亵罪等性侵类刑事案件刑事辩护
- 业务特长:
- 侦查阶段:区分熟人纠纷与刑事猥亵,重点争取不予批捕、取保候审
- 审查起诉阶段:共同犯罪从犯认定与加重情节审查,推动不起诉、量刑降档
- 审判阶段:构成要件差异化对照与罪名定性辩护,争取重罪变更、量刑从轻、缓刑适用
- 办案地域:长期办理上海各区强制猥亵罪案件,熟悉上海本地公检法在"强制手段"认定与共同犯罪量刑均衡上的裁判尺度
- 团队要求:每个案件均亲自会见、亲自阅卷、亲自撰写法律意见书、亲自出庭辩护,杜绝流水线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