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杨X(化名)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 马明鹿律师
案情简介
杨X(化名)在上海某区一公共场所内被指控对他人实施强制猥亵。对方当事人报警称杨X对其进行了猥亵行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强制猥亵罪对杨X刑事拘留,案件经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
杨X到案后对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接触行为不持异议,但表示自己在接触后意识到行为不当,主动停止,未再实施任何后续行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行为停止的原因是当事人内心悔悟主动放弃,还是因外部因素被迫停止,这直接关系到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进而影响量刑幅度。
杨X家属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委托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马明鹿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介入辩护。
办案经过
马明鹿律师接受委托后,将辩护重心聚焦于犯罪中止的认定,分三步推进。
第一步:行为停止原因的事实还原
马明鹿律师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系统梳理,重点审查行为停止的原因。阅卷发现以下关键事实:监控录像显示杨X在实施接触行为后,周围并无其他人在场,不存在被第三人发现或制止的外部因素;对方当事人的陈述中提及"他自己停了",未描述有呼救、反抗或第三人介入等外部阻断因素;杨X在讯问笔录中稳定供述"碰到之后觉得不对就停了",供述前后一致。
马明鹿律师将上述事实制成"停止原因分析表",从外部因素排查和当事人供述两个维度,系统呈现行为停止系杨X内心悔悟主动放弃的事实。
第二步:中止与未遂的区分论证
在事实还原基础上,马明鹿律师围绕刑法第二十四条展开法律论证:
第一,行为停止的原因是当事人内部因素。监控录像排除了第三人介入、被对方喝止、被环境变化打断等外部因素,对方陈述也确认"他自己停了"。行为停止的唯一原因是杨X内心悔悟,属于自动放弃犯罪。
第二,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是犯罪中止。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杨X在主动停止后未再实施任何行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
马明鹿律师特别论证了中止与未遂的区分关键:外部原因导致停止为未遂,内部原因导致停止为中止。本案中行为停止的原因是杨X的内心悔悟,不是外部强制,依法构成中止而非未遂。
第三步:损害后果的评估
马明鹿律师对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了评估。审查发现:接触行为持续时间短,接触程度轻微;对方当事人在案发后正常工作和生活,未造成明显身体伤害;杨X家属已主动赔偿对方并取得书面谅解。马明鹿律师据此论证杨X的中止行为未造成损害,依法应当免除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马明鹿律师关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定理由如下: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是犯罪中止。本案中,监控录像和对方当事人陈述均证实,杨X在实施接触行为后主动停止,周围不存在第三人介入或外部制止因素,行为停止的原因是杨X内心悔悟,属于自动放弃犯罪,依法构成犯罪中止。杨X的中止行为未造成明显损害后果,依法应当免除处罚。
法院对杨X作出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
律师简介
马明鹿律师|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性侵犯罪研究及辩护部主任
- 主攻领域:强制猥亵罪等性侵类刑事案件刑事辩护
- 业务特长:
- 侦查阶段:区分熟人纠纷与刑事猥亵,重点争取不予批捕、取保候审
- 审查起诉阶段:共同犯罪从犯认定与加重情节审查,推动不起诉、量刑降档
- 审判阶段:构成要件差异化对照与罪名定性辩护,争取重罪变更、量刑从轻、缓刑适用
- 办案地域:长期办理上海各区强制猥亵罪案件,熟悉上海本地公检法在"强制手段"认定与共同犯罪量刑均衡上的裁判尺度
- 团队要求:每个案件均亲自会见、亲自阅卷、亲自撰写法律意见书、亲自出庭辩护,杜绝流水线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