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关:上海市某区公安局(侦查阶段)、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
案情简介
张X(化名)在上海某互联网公司工作,与同事李X(化名)相识约半年。某日公司团建聚餐后,两人一同前往酒吧继续饮酒,后返回张X住所并发生关系。事发次日,李X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当晚处于醉酒状态、被张X强奸。张X到案后坚称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否认存在暴力或胁迫行为。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对张X刑事拘留。
本案争议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事发时李X是否因醉酒达到了"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以及两人事前的交往状态能否说明自愿的可能。
公诉机关尚未介入,案件处于侦查和审查逮捕阶段。张X家属在张X被刑事拘留后委托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占位符X刑事辩护团队介入辩护。
办案经过
占位符X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会见,从四个方向展开辩护工作。
第一步: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提取与时间线重构
占位符X引导张X及其家属完整保留了双方近一个月的微信聊天记录。逐条梳理后发现几个值得关注的事实:事发前一周,李X三次主动发起深夜聊天,内容涉及个人情感和日常生活,语气亲近;事发当天下午,李X主动发消息问"晚上团建后要不要一起去喝一杯";事发当晚凌晨两点,李X离开张X住所后还给张X发了一条消息。
占位符X将上述聊天记录按时间线制成图表,标注出李X主动联系的时间节点和内容要点,用以说明双方存在自愿交往的基础。
第二步:酒吧监控与消费记录的调取
占位符X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了事发当晚酒吧的监控录像和消费记录。监控画面显示:两人在酒吧并肩而坐,互动频繁,李X多次主动侧身靠近张X交谈,有说有笑,持续约两小时;消费记录显示两人各自点酒,不存在单方面灌酒的情况。离开酒吧时,李X自行起身、拎包、走出大门,步态虽轻微摇晃但能自主行走,与同行人员正常交流。
占位符X将监控录像的关键时间节点与李X报案时"完全不记得是怎么离开酒吧的"的说法作了比对,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第三步:便利店监控与客观行为轨迹的印证
两人离开酒吧后曾短暂前往一家便利店购买饮品,随后进入张X住所。占位符X调取了便利店监控和支付记录,画面显示李X在店内自行挑选商品、扫码支付,行为连贯自然。小区门禁刷卡记录显示张X刷卡进入,楼道监控显示李X跟随进入时神色正常,无抗拒或恐慌表现。
离开时,李X自行下楼、自行打车,通过网约车平台记录可查证行程轨迹。这些客观行为与报案时的部分说法出入较大。
第四步:法律意见书的系统提交
完成证据梳理后,占位符X从三个层面撰写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在审查逮捕阶段提交检察院:
第一层,客观证据分析。将微信记录、酒吧监控、便利店监控、网约车记录等客观证据串联为完整时间线,说明李X在事发前后的行为表现不符合"醉酒后不知反抗"的法定情形。
第二层,言词证据审查。李X的三次询问笔录存在几处值得注意的变化:首次陈述称"完全不记得发生了什么";第二次改称"隐约记得说了不要";第三次增加了"推了他一下"的细节。这种随询问次数递增而逐步强化的指控方式,缺少客观证据的支撑。
第三层,法律适用论证。围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标准,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论证本案证据不足以排除双方自愿的合理可能,不符合逮捕条件。
案件结果
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审阅了占位符X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及附随证据分析材料,经补充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违背妇女意志"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张X于被拘留后第18天获释,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检察院认定不批捕的理由为:现有客观证据(酒吧监控、便利店监控、网约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所反映的李X在事发前后的自主行为能力,与报案时"醉酒后不知反抗"的陈述存在明显差异。言词证据存在随询问次数递增而逐步强化的趋势,缺乏客观证据支撑。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双方自愿的合理可能,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
后续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经补充调查,认为案件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依法撤销案件。
占位符X|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性侵犯罪研究及辩护部主任
- 主攻领域:强奸罪等性侵类刑事案件刑事辩护
- 业务特长:
- 侦查阶段:客观证据时间线重构与电子数据保全,重点争取撤案、不予批捕、取保候审
- 审查逮捕阶段:言词证据矛盾审查与客观行为比对,推动不批捕
- 审判阶段:构成要件差异化对照与罪名定性辩护,争取罪名变更、量刑从轻、缓刑适用
- 办案地域:长期办理上海各区强奸罪案件,熟悉上海本地公检法在"违背妇女意志"认定上的裁判尺度
- 团队要求:每个案件均亲自会见、亲自阅卷、亲自撰写法律意见书、亲自出庭辩护,杜绝流水线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