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蒋X(化名)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 马明鹿律师
案情简介
蒋X(化名)与刘X(化名)恋爱同居近两年。两人因分手及彩礼返还问题产生激烈矛盾,多次协商未果。协商破裂数日后,刘X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最后一次见面当晚被蒋X强行发生关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强奸罪对蒋X刑事拘留,案件经审查起诉后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强奸罪基础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蒋X到案后承认当晚发生关系,但坚决否认使用暴力或胁迫,辩称双方系"最后告别式"的自愿发生。蒋X家属委托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马明鹿律师介入辩护,案件由马明鹿律师本人主办,全程亲自办理。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报案时间与婚恋财产纠纷激化节点高度重合,且指控的核心事实存在证据缺口。
办案经过
马明鹿律师接受委托后,确定"重罪降档+缓刑"的辩护目标,分三步推进。
第一步:婚恋纠纷背景证据的系统梳理
马明鹿律师调取了两人分手前后的完整微信记录,梳理出清晰的纠纷脉络:案发前两周内,双方就彩礼返还金额进行了六次协商,其中案发前一日刘X发送"这事没完,我要让你付出代价"的信息;案发当日白天双方仍在协商见面地点;报案发生在协商彻底破裂后的第三日。同时调取的证据显示,两人此前多次发生关系,最后一次见面系刘X主动赴约。
第二步:性行为完成程度与违背意志证据的审查
阅卷发现,指控强奸既遂的证据存在关键缺口。第一,刘X关于性行为完成程度的陈述前后不一,首次陈述称"被他强行的,具体过程不想回忆",第二次陈述称"他按住我,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就结束了",两次描述对关键事实的指向模糊。第二,医院身体检查未见外伤、淤青,衣物完好。第三,案发后刘X自行离开、次日仍与蒋X有微信往来。在案证据中,能够证明的肢体强制行为限于搂抱、按压,而性器官插入的完成缺乏DNA以外的印证,且刘X陈述本身对此含糊。
第三步:罪名界分与降档辩护的展开
庭审中,马明鹿律师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指控强奸罪既遂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的行为止于强行搂抱、按压的强制猥亵层面,依法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评价;本案发生于恋爱同居两年的关系背景之下,因财产纠纷激化报案,与陌生人作案的社会危害性有明显区别;蒋X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家属已代为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辩护意见同步附上上海同类案件裁判尺度比对报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马明鹿律师关于罪名界分的辩护意见,判决蒋X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判决理由:指控蒋X强奸罪既遂的证据中,报案人关于性行为完成程度的陈述前后矛盾且指向不明,无客观证据印证,该部分事实不能认定;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蒋X当晚实施了强行搂抱、按压的强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综合考虑两人恋爱同居的背景、纠纷激化的报案缘由、蒋X的坦白情节、赔偿谅解情况及再犯风险评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律师简介
马明鹿律师|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性侵犯罪研究及辩护部主任
- 机构背景: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内设刑事辩护中心,律所刑事案件统一交由该中心办理。刑事辩护中心是专职刑事办案机构,只办理刑事案件,不承接民商事业务。中心下设性侵犯罪研究及辩护部、经济犯罪辩护部、暴力犯罪辩护部、毒品犯罪辩护部、新型犯罪辩护部、职务犯罪辩护部、刑民交叉辩护部、刑事合规部八个专业部门。
- 主攻领域:强奸罪等性侵类刑事案件刑事辩护
- 业务特长:
- 侦查阶段:拘留后第一时间介入会见,固定有利证据、梳理证据矛盾,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
- 审查起诉阶段:全卷阅卷质证,围绕"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开展构成要件分析,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
- 审判阶段:围绕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界限开展罪名定性辩护,开展量刑情节论证与类案检索
- 办案地域:长期办理上海各区强奸罪案件,熟悉上海本地公检法在"违背妇女意志"认定上的裁判尺度
- 主办要求:所有案件均由马明鹿律师本人主办,亲自会见、亲自阅卷、亲自撰写法律意见书、亲自出庭辩护,杜绝流水线作业与挂名办案
- 部门机制:刑事辩护中心建立性侵类案检索库,实行类案检索与团队研讨制度,所有案件均须完成类案检索,辩护策略经部门集体研讨并与上海同类案件裁判尺度逐项比对,防止辩护策略或案件关键点遗漏;对轮奸共同犯罪、当众实施、涉未成年人等疑难重罪案件另行组织专项研讨
本文案例信息经脱敏处理,具体案情已做模糊化改编,仅用于法律知识交流。每个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不同,文中案例的处理结果不构成对后续案件的承诺或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