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刘同发,河北XX律师。
被告杜X。
案由:身体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杜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高X
书记员 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