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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杜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高民初字第9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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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刘同发,河北XX律师。


被告杜X。


案由:身体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杜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高X



书记员  李X


  • 2014-10-30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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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同发律师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自2007年从业以来办理民商、刑事、行政等各类诉讼案件,主要办理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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