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买卖合同纠纷、陈年债务催收、诉讼时效中断认定、连带责任追究。
【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原告张X的诉讼代理人,主张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要求父子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经过】原告张X自1998年起主要从事钢材销售,其经营的某钢铁厂于2000年注销。经被告赵X介绍,张X与被告邴X相识并建立合作。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张X按邴X指定地址交付货物。1998年6月,邴X、邴X某(二人系父子)分别出具收条,确认收到钢材货款共计54.8万余元。1999年8月,邴X出具《还款计划》确认欠款56.6万余元;2001年4月,邴X某出具《还款协议》确认欠款54.8万余元,赵X作为担保人签字。此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44.8万余元未付。2007年4月,赵X与张X签订《协议书》确认欠款并约定管辖。此后张X持续通过电话及线下寻找等方式催要。2025年12月,张X与赵X找到邴X某,邴X某支付两千元并口头承诺“有钱了再给你给”。张X遂诉至法院。被告邴X、邴X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1.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抗辩称债务形成于1998年,远超三年诉讼时效,且邴X某的还款行为不及于邴X。2. 邴X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抗辩称邴X某未获授权,且无直接买卖合意证据。3. 赵X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抗辩称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责任已消灭。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X与邴X、邴X某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关于诉讼时效,邴X某支付两千元并承诺还款,构成自愿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中断。因邴X与邴X某构成连带债务,对邴X某的时效中断效力及于邴X,故时效抗辩不成立。关于担保责任,因未约定保证期间且已届满,赵X免责。最终判决:邴X、邴X某连带支付张X货款44.8万余元,并支付利息33.6万余元(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驳回对赵X等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1.5万余元,由张X承担两千五百元,邴X、邴X某承担1.2万余元。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适用于遭遇陈年欠款、债务人以诉讼时效抗辩、存在连带债务人或担保人、缺乏书面合同但有对账及还款承诺凭证、需要跨地域追讨债务的商事主体及企业经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