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诈骗罪精细化辩护。
【法院】某法院。
【代理方向】被告人贺XX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一审刑事辩护。赵江峰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围绕被告人到案经过是否构成自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以及退赔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进行辩护,力求为被告人争取最轻的刑罚。
【案情经过】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被告人贺XX虚构其认识某集团有关负责人,谎称可以通过帮忙拉关系让被害人张XX进入该集团生产线供应配件。随后,贺XX以需要请领导吃饭、送红包、买烟酒、交押金等各种理由,共计骗取张XX26万余元。案发前,贺XX退还了7万元,剩余19万余元及价值五千余元的香烟未予退回。2024年10月30日,办案民警接到报警后前往某科技公司,通过该公司中央安全处工作人员将贺XX传唤至某公安分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贺XX的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张XX人民币1万元,以弥补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公诉机关提供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银行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写账本等详实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涉案财物的流向及诈骗数额,指控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贺XX的到案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根据《刑法》规定,诈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诈骗数额达19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贺X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赵江峰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贺XX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贺XX是被公安机关通过某科技公司安全处工作人员传唤到案,且在被联系时并不知晓具体原因,缺乏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因此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法院采纳了赵江峰律师关于贺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以及家属代为赔偿部分损失等辩护意见,认定这些情节依法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赵律师深入剖析案情,紧紧抓住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及积极退赔等酌定和法定从轻情节,与公诉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力求在法定刑幅度内实现量刑最优化。
【裁判结果】某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部分从轻处罚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贺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贺XX退赔被害人张XX人民币18万余元。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本案适用于遭遇以下情形的客户:1.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财产类犯罪,面临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指控的犯罪嫌疑人;2. 对“自首”与“坦白”的法律界定存在疑问,需要专业律师甄别到案经过以争取法定从轻情节的当事人;3. 希望通过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来争取从宽处理,但不知如何有效与司法机关沟通的家属;4. 需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以精准把握量刑建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涉案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