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
建设工程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某县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
原告代理(主张解除合同、追讨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
【案情经过】
某建筑公司与某酒业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对办公大楼及党建展厅等进行装修,造价310万元。合同明确了付款节点与违约责任。原告依约进场施工,但被告于2022年8月因自身经营调整单方通知停工,导致原告产生租赁费损失及人员窝工等问题。2022年11月,原告就停工损失及欠款发函催告,被告回函推诿称系原参股人遗留问题,拒绝直接处理。2022年12月底,双方最终完成对账结算,确认工程款为198.3万余元。此后,被告陆续支付150.5万元,剩余47.8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委托赵江峰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尾款及资金占用费。被告则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主张原告工程量虚报,并提交其单方委托某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将金额大幅审减至114.1万余元。被告还抗辩称原项目负责人黄X已离职,结算单印章系后补,同时申请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司法鉴定。
【争议焦点】
1. 案涉装修合同是否具备法定解除条件;
2. 原告已完成工程款的认定依据,即应以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单为准,还是以被告单方委托且存在重大争议的审核报告为准;
3. 被告原项目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的效力认定;
4. 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方停工且至今未通知复工,合同已无继续履行条件,支持解除合同。针对工程款认定,法院指出双方结算单经被告原负责人及监理签字并加盖公章,且被告后续出具的告知函亦认可欠款67.8万余元,故结算单合法有效。法院认定相关人员的签字行为系代表被告公司名义进行的确认及结算,属于职务代理行为。被告提交的审核报告无编制单位签章,亦无双方确认,不予采信,当庭驳回其鉴定申请。关于资金占用费,法院认定双方于2022年12月底结算,故支持自2023年1月1日起按LPR计算。最终判决:确认合同解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47.8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原告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
适用于遭遇发包方单方停工、恶意拖延结算、单方委托审价大幅核减工程款,或面临工程烂尾、尾款难结、项目部人员离职导致签字效力受质疑等情形的建筑施工及装饰装修企业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