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建设工程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处理。
【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某县人民法院(一审)。
【代理方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筑公司代理人。
【案情经过】
2021年10月,某建筑公司与某酒业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对某酒业公司办公大楼及党建展厅等进行装修,工程造价310万元。2022年8月,某酒业公司因内部股权变更单方通知停工,导致某建筑公司产生巨额租赁费及人工损失。同年11月至12月,双方就停工及后续事宜多次发函沟通。2022年12月底,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确认某建筑公司已完工工程款为198万余元,结算单由某酒业公司原项目负责人黄X、监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此后,某酒业公司陆续付款150万余元,剩余47万余元未付。2024年1月,某酒业公司发函明确认可该结算金额。某建筑公司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尾款及资金占用费。一审法院支持某建筑公司诉求。某酒业公司不服上诉,主张黄X已离职无权代理、双方恶意串通、结算金额不实,并单方委托某造价咨询公司出具审核报告,申请重新鉴定。
【争议焦点】
1. 案涉结算文件效力如何认定。某酒业公司主张黄X离职无权代理,某建筑公司明知仍与其恶意串通,结算行为无效;
2. 一审驳回司法鉴定申请是否妥当。某酒业公司认为结算工程量与实际严重不符,要求对实际完成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
3. 一审认定的资金占用费是否正确。某酒业公司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不存在资金占用费概念,且起算时间证据不足。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结算资料形式完备,某酒业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恶意串通,亦未证明已就黄X离职事宜向某建筑公司作出有效告知。且XX业公司事后发函认可结算金额并持续付款,以实际行为追认了结算结果。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申请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某酒业公司单方委托的审核报告未经双方确认,不具对抗效力。关于资金占用费,实质为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认定基数、起算时间及标准均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酒业公司需支付剩余工程款4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
适用于遭遇发包方单方停工、以项目负责人离职或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认结算效力、恶意拖延工程结算、单方委托审核机构核减工程量及拒付工程尾款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装饰装修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