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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常有律师代理王XX非法经营案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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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常有律师 在线
上海市海华永泰(沈...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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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隋常有律师在本案中精准定位当事人王某波的从犯地位,指出其仅提供运输服务、未参与核心经营与利润分成。通过强调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且因家庭负担较重、法律意识淡薄而涉案,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的良好态度,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从犯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对王某波予以减轻处罚,判处较短刑期,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策略与庭审沟通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XX伙同陆X,在明知印某、赵X、胡X邮寄的物品为烟草专卖品的情况下,依旧通过自己经营的某快递公司,向导某、王X邮寄烟草专卖品共计268单,涉案金额达13.8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王XX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由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认定及具体量刑情节。公诉机关认为王XX明知他人非法买卖烟草专卖品而提供运输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辩护人隋常有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王XX涉案金额与数量均相对较小,在整个非法经营行为中仅有运输情节,未参与生产、销售等核心经营活动,亦未参与烟草买卖获利分成,情节较轻,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其次,王XX并非以非法经营烟草为业,与其他被告人无事先通谋,仅因家庭负担较重、想多赚取快递费且对法律过于无知才涉嫌犯罪;最后,王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明知他人非法买卖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王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XX被抓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及从轻处罚的核心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王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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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常有律师 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年律师发展委员会主任,执业十年,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 长期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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