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吴某伙同他人,寻找“黑户”作为汽车实际租赁人,采取租赁和以租代购的方式从多家租车公司骗取车辆,随后对车辆识别代码进行篡改并销赃。谷XX经王某介绍,在某市某区某租车公司以以租代购形式骗取黑色轿车一辆(某AXXXXX),并帮助吴某冒充车主“李某”进行销赃,从中获利2万元。经价格认定,涉案车辆价值共计23.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租金等费用后,实际涉案金额为20.6万余元。案发后,谷XX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违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谷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是否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提出,谷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交违法所得,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需依法审查其自首、从犯情节的认定,以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适当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谷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谷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其违法所得已被扣押,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自首及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判处谷X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