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检察院以某检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犯诈骗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经查明,2023年12月21日,被告人朱X谎称其有能力帮助被害人赵X承包某区政府食堂业务,在取得赵X信任后,以收取办事费为由,在某市某区某小区门口骗取赵X现金20万元。2024年1月至3月期间,朱X再次谎称有能力帮助赵X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先后多次骗取赵X共计4万元。朱X于2025年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提交了抓捕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朱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4万元,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可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朱X的具体量刑及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若朱X在审理阶段全部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并足额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然而,被害人赵X的诉讼代理人隋常有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隋律师指出,被告人朱X具有前科劣迹,且在案发后存在逃避监管、拒不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恶劣情节,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隋律师强烈要求法院对朱X予以从重处罚,坚决反对适用缓刑。法院需要综合评判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与被害人代理人提出的从重处罚意见,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被害人赵X诉讼代理人隋常有律师所提要求从重处罚的意见,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同时,法院认定朱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朱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朱X退赔被害人赵X人民币2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