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李X,男,1989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李X曾于2015年因犯诈骗罪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X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余元。2022年8月5日12时许,李X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公寓某房间内,假冒他人拨打被害人温X电话,谎称要在温X经营的轮胎经销部安装轮胎,并以还房贷为由向温X借款,承诺在安装轮胎时还钱。通过上述虚构事实的方式,李X骗取温X两次向其转款共计人民币六千余元。2022年9月8日,李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某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3)X号起诉书指控李X犯诈骗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及审理重点在于被告人李X的量刑情节认定。公诉机关认为,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李X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如在审理阶段退赃退赔并足额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辩护人隋常有律师提出,李X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予以采纳并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证据确实、充分。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李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X曾因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在审理阶段退缴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隋常有律师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最终,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余元;责令李X退还涉案款项人民币六千余元,依法发还被害人温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