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隋常有律师代理李X诈骗案获从轻处罚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隋常有律师 在线
上海市海华永泰(沈...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隋常有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量刑辩护策略。针对被告人李某具有诈骗前科的不利局面,隋律师敏锐抓住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并指导其在审理阶段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成功将公诉机关“拘役五个月”的量刑建议争取至“拘役三个月”的最低刑罚。庭审中,隋律师条理清晰地阐述了法定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效说服法庭采纳辩护意见,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被告人李X,男,1989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李X曾于2015年因犯诈骗罪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X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余元。2022年8月5日12时许,李X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公寓某房间内,假冒他人拨打被害人温X电话,谎称要在温X经营的轮胎经销部安装轮胎,并以还房贷为由向温X借款,承诺在安装轮胎时还钱。通过上述虚构事实的方式,李X骗取温X两次向其转款共计人民币六千余元。2022年9月8日,李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某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3)X号起诉书指控李X犯诈骗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及审理重点在于被告人李X的量刑情节认定。公诉机关认为,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李X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如在审理阶段退赃退赔并足额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辩护人隋常有律师提出,李X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予以采纳并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证据确实、充分。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李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X曾因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在审理阶段退缴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隋常有律师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最终,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余元;责令李X退还涉案款项人民币六千余元,依法发还被害人温X。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隋常有律师
隋常有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隋常有律师?
5.0分热情执业:9年
隋常有律师
12101201****5114 执业认证
  • 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 合伙人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金融保险
  • 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街道青年北大街19号
隋常有律师 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年律师发展委员会主任,执业十年,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 长期专...
  • 185-0241-794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