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2月,时任某产业园公司副总经理的马XX,因其负责管理的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产业园某号厂房(内有某热泵制造公司和某自动化机械公司)未使用园区供电,而使用某供电公司外接供电,遂指使宿X安排人员剪断该厂房的外接电线。当日21时50分许,宿X联系冷XX、岳XX、敦X、王XX、张XX和考XX等人,将某热泵制造公司设立在园区外的4根架空绝缘线剪断,并拿走3支跌落式开关,导致厂房突然断电。此次断电造成厂房内正在生产的数控内孔磨床电路板短路、机器受损。经某评估公司评估,某自动化机械公司因断电事故造成的损失为2.1万元。
2023年4月6日,马XX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损失已得到完全弥补。某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5)215号起诉书指控马XX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马XX的量刑及处罚方式。公诉机关认为马XX采取毁坏电力设备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辩护人隋常有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本案事出有因,马XX行为的初始动机具有维护园区秩序的正当性考量,主观恶性与通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存在本质区别;第二,马XX的行为客观上造成的损害后果轻微,且已得到完全弥补,社会危害性已降至最低;第三,马XX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立法精神;第四,本案双方已经和解,无需刑罚干预亦可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被告人马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公诉人、被告人马XX及辩护人隋常有、赵X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鉴于被告人马X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损害后果已完全弥补,法院将综合考量其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作出从宽处罚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