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10月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王X醉酒后驾驶棕色金杯牌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路段时,被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王X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8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某检察院以某检公诉刑诉(2018)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某法院依法由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对王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最终刑罚的适用。某检察院指控王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在量刑方面,辩护人隋常有律师提出,王X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4.8mg/100ml,刚超过醉酒驾驶标准不久,属于醉酒程度较轻的情形;且其驾驶行为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同时,王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基于上述情节,辩护人主张王X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某法院依法对其定罪免刑。某法院需要审查上述辩护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具备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某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某法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方面,某法院认定王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某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隋常有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王X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且具有坦白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最终判决:王X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该判决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