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销售确认书,原告依约交付货物,被告拖欠货款66084元。2022年7月26日,双方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分四期还款,并明确了逾期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方式。被告于X系被告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因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等,并要求于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法院依申请裁定冻结被告7.8万余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争议焦点】
1. 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
2.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及交通费是否具备事实与合同依据;
3. 被告于X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某公司逾期未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货款66084元及违约金。原告主张的律师费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00元有合同依据及票据证明,予以支持;交通费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被告于X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货款66084元及违约金;赔偿律师费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00元;被告于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800余元及保全费800余元,合计1600余元,由原告负担10元,两被告负担16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