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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锐律师代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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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凯讼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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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汪锐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上,全面梳理销售确认书、送货单、对账单及还款协议,构建完整证据链,夯实债权基础。其次,在策略制定上,精准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将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有效突破公司有限责任屏障,极大提升了债权实现率。此外,汪律师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账户资金,为案件胜诉及后续执行奠定坚实基础。庭审中,其诉求明确、依据充分,成功获法院支持律师费等维权成本,最大化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销售确认书,原告依约交付货物,被告拖欠货款66084元。2022年7月26日,双方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分四期还款,并明确了逾期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方式。被告于X系被告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因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等,并要求于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法院依申请裁定冻结被告7.8万余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争议焦点】

1. 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

2.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及交通费是否具备事实与合同依据;

3. 被告于X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某公司逾期未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货款66084元及违约金。原告主张的律师费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00元有合同依据及票据证明,予以支持;交通费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被告于X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货款66084元及违约金;赔偿律师费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00元;被告于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800余元及保全费800余元,合计1600余元,由原告负担10元,两被告负担16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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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锐律师自2014年起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曾服务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现为广东凯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从业以来,参与处理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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