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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朱鹏霄律师代理某运输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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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朱鹏霄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对单方鉴定结论的质疑及重新鉴定申请,朱律师精准把握证据规则,指出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且未提供反驳证据,成功促使法院采信我方鉴定结论,锁定核心车损金额。同时,针对被告拒赔评估费及施救费的抗辩,朱律师熟练运用《保险法》相关规定,论证施救费的必要性与评估费的法定承担主体,最终法院全额支持我方诉请,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9年6月28日,驾驶员王X驾驶某AXXXXX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货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处,与前方同向停驶的驾驶员杨X驾驶的某AXXXXX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致使杨X驾驶的车辆又与前方同向停驶的另一驾驶员王X驾驶的某AXXXXX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货物损坏,驾驶员王X当场死亡。交警认定驾驶员王X负全责,杨X及另一驾驶员王X无责。

 

原告某运输公司名下的涉案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且车损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0元/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评估车损为8.6万余元,花费评估费两千余元,施救费1.1万余元。因理赔未果,原告某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9万余元,并提交了事故责任书、车辆证件、保险单、鉴定报告及发票等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车辆损失鉴定结论的效力以及评估费、施救费的承担问题。

 

被告某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书、车辆证件及保险单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两项主要抗辩:第一,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认为程序不当、评估数额超出市场价值且与内部勘察结论差距悬殊,明确申请重新鉴定;第二,认为评估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且原告主张的施救费数额明显高于相应标准,不具合理性,拒绝承担该部分间接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关于鉴定结论,原告委托的机构具备资质,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且庭审后一直未提交反驳证据,故对被告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依法采信原告鉴定结论。关于施救费,系为减少损失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应予赔付。关于评估费,根据《保险法》规定,应由被告负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某运输公司损失两千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9.5万余元;赔偿原告鉴定费两千余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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