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陈X、陈X、王X系死者陈X的家属。2017年5月24日,郑某驾驶某EXXXXX/某EXXXXX重型半挂货车在某高速公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陈X死亡。经查,涉案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某汽车队,实际所有人为郑某,双方系挂靠关系,死者陈X系郑某雇佣的员工。原告主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某汽车队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对陈X的死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3万余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万余元、供养亲属抚恤金22万余元,共计104万余元。朱鹏霄律师接受被告某汽车队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工伤认定程序的适用以及案件审理范围的界定。原告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被挂靠单位应直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被告方X指出,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具有行政前置属性。争议的本质在于,在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直接审理并判定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及该类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据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法定主管部门。对于被告某汽车队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当事人应当首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对认定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X、陈X、陈X、王X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