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某E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等商业险,保险金额为33.6万余元。2018年11月15日5时30分许,原告方驾驶员秦X驾驶该车辆沿某市某区某路某路段行驶时,与吴某驾驶的停放于路边的某EXXXXX、某EXXXXX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吴某的车辆又与前方曲X驾驶停放在路边的某EXXXXX、某EXXXXX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及车载货物损失。经某交警大队认定,秦X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和曲X共同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花费施救费三千元。原告单方委托某评估中心评估车损为9.2万余元,因与被告协商理赔未果,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9.2万余元、评估费四千余元、施救费三千元,共计10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的认定;二是原告主张的首次评估费用是否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需核实原告方行驶证、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是否合法有效,并核实原告是否在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过赔偿;车损应按重新鉴定结果认定,且被告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车损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依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费和施救费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车辆损失,诉讼中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公司重新评估,认定车辆损失为8.2万余元,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首次评估费四千余元,因被告提出异议并进行了重新评估,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运输公司赔偿款共计8.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被告承担一千元,原告承担一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