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7月26日20时许,王X驾驶某运输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某EXXXXX),沿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步行的乔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乔X受伤。交警部门出具某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X负事故全部责任。乔X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共计70天,诊断为脑挫伤、硬膜下血肿、骨折及深静脉血栓等多处伤情,共支出医疗费11.2万余元。经查,肇事车辆在某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限额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乔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元。某运输公司的实际车主张X在事故发生后垫付了2万元医疗费。朱鹏霄律师接受某运输公司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中,各方围绕以下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其一,某某财产保险公司主张肇事车辆事发时拉有货物30吨,严重超载,要求根据保险条款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该主张能否成立;其二,司法鉴定显示乔X的高血压病为自身疾患,该自身疾患对损害后果的影响是否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三,乔X主张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两人护理,并主张较高的营养费及交通费,相关证据是否充分、标准是否合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关于超载免赔,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记载车辆超载事实,保险公司提供的单方代抄单不足以证明,故对其免赔抗辩不予采信。关于伤病关系,乔X的高血压病虽对损害后果产生一定影响,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不能成为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的理由,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护理及营养费,因无两人护理的医嘱,护理费按一人计算,营养费依法酌定。最终法院判决:某某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乔X2.1万余元;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乔X11.2万余元;驳回乔X的其他诉讼请求。某运输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张X垫付的2万元在保险理赔后予以返还。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由王X、张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