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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朱鹏霄律师代理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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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鹏霄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争议焦点,有效维护了某运输公司的合法权益。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车辆超载免赔”抗辩,朱律师敏锐指出交警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超载,保险公司单方制作的现场代抄单缺乏证明力,成功阻断保险公司的免赔主张。同时,朱律师协助厘清车辆挂靠与实际车主的责任边界,明确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使某运输公司得以完全免责。其专业的庭审表现和严密的证据质证逻辑,确保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8年7月26日20时许,王X驾驶某运输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某EXXXXX),沿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步行的乔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乔X受伤。交警部门出具某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X负事故全部责任。乔X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共计70天,诊断为脑挫伤、硬膜下血肿、骨折及深静脉血栓等多处伤情,共支出医疗费11.2万余元。经查,肇事车辆在某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限额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乔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元。某运输公司的实际车主张X在事故发生后垫付了2万元医疗费。朱鹏霄律师接受某运输公司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中,各方围绕以下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其一,某某财产保险公司主张肇事车辆事发时拉有货物30吨,严重超载,要求根据保险条款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该主张能否成立;其二,司法鉴定显示乔X的高血压病为自身疾患,该自身疾患对损害后果的影响是否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三,乔X主张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两人护理,并主张较高的营养费及交通费,相关证据是否充分、标准是否合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关于超载免赔,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记载车辆超载事实,保险公司提供的单方代抄单不足以证明,故对其免赔抗辩不予采信。关于伤病关系,乔X的高血压病虽对损害后果产生一定影响,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不能成为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的理由,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护理及营养费,因无两人护理的医嘱,护理费按一人计算,营养费依法酌定。最终法院判决:某某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乔X2.1万余元;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乔X11.2万余元;驳回乔X的其他诉讼请求。某运输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张X垫付的2万元在保险理赔后予以返还。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由王X、张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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