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5月3日,某公司(原告)与孟X(被告)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约定孟X租赁车牌号为某EXXXXX的车辆用于网约车服务。合同约定租期三个月,月租金三千余元,押金五千元,并对租金支付时间、违章处理、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后,双方口头续租三个月。然而,孟X在支付租金至2025年8月3日后便不再支付,并于同年9月29日提前退还车辆。租赁期间,孟X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辆剐蹭,产生维修费六百余元;同时产生3条交通违章记录,某公司代为处理并缴纳罚款四百元,产生违约金六百余元。扣除五千元押金后,孟X尚欠某公司两千余元。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朱鹏霄律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孟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结合原告诉请及证据,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被告欠付的租金、提前退车违约金、车辆维修费及违章处理费用的具体金额应如何认定;第二,合同中约定的每日150元滞纳金标准是否过高,应如何调整;第三,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公告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欠付2025年8月4日至9月29日期间的租金事实清楚,法院支持原告自愿主张的六千余元租金。关于提前退车违约金、车辆维修费及违章处理费,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确认。上述费用扣除已付押金后,被告还需支付两千余元。关于滞纳金,法院认为原约定标准过高,酌定以两千余元为基数,按同期LPR计算。关于律师费,法院酌定支持一千元。公告费两百元由被告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孟X支付原告欠付款项两千余元及相应滞纳金;支付律师费一千元、公告费两百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