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耐磨材料公司与被告某水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转账。原告依约交货后,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欠货款及质保金合计22万余元(其中质保金2.8万余元)。被告遂向原告背书转让一张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原告接收后于同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案外人某贸易公司。此后,该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案外人据此向法院申请保全并起诉原告。原告认为票据拒付导致货款债权未实现,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某水泥公司答辩称,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汇票背书连续且权利无瑕疵,原告无权要求重复支付,且质保金已支付完毕,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被告以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是否构成对基础买卖合同付款义务的全面履行;第二,当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到期遭拒付时,原告能否突破票据关系,直接依据基础买卖合同要求被告重新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双方未明确约定质保金支付期限,被告在诉讼期间支付质保金是否构成逾期违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包含银行承兑汇票,被告将2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且原告已将其再次背书转让,被告已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关于质保金,因双方未约定具体支付时间,被告在起诉后已全额支付,不构成违约。原告以汇票到期拒付为由要求重新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耐磨材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余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