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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朱鹏霄律师代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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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朱鹏霄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提出“先刑后民”要求中止审理的抗辩,朱律师精准剖析刑事诈骗案与本案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差异,成功说服法院不予中止审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进程。同时,朱律师协助当事人全面梳理资金流向与合同条款,有力证明了资金转入股东账户系履约行为而非财产混同,有效击破了被告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企图。最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6.7万元本金,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7年9月29日,原告刘X将6.7万元人民币转至被告杜X的个人账户。同年10月2日,刘X与被告某公司正式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刘X将折合人民币6.7万元的1万余元美元作为初始基准资金转入杜X账户,全权委托某公司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外汇交易安排。在收益分配上,约定盈利按刘X40%、某公司60%的比例进行分配;若出现亏损风险,则由某公司承担全部亏损。此外,协议约定若单方出现违约,违约方须支付守约方初始基准资金10%的违约金。然而,委托期限届满后,某公司并未按约返还初始基准资金,也未支付相应利润。刘X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X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返还本金6.7万元及相应利润,并支付10%的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某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本金并承担违约责任;二是作为公司股东的李某、杜X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是本案是否应当因涉嫌刑事诈骗而中止审理。

针对上述焦点,被告李某、杜X共同辩称:首先,《账户管理协议》的签订主体为刘X与某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起诉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其次,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美国某公司诈骗,某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故请求中止本案审理。最后,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并未违反违约责任条款,不应承担违约金,原告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账户管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刘X将初始基准资金转入杜X个人账户符合双方约定,不应视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在委托期限内双方均未出现违约现象,但委托期届满后初始基准资金盈亏未结算,原告要求某公司返还6.7万元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某公司并未违约,原告主张10%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支付利润的诉请因标的不明确,亦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股东李某、杜X承担清偿责任缺乏证据支持。此外,因某公安局受理立案的是李某、杜X被诈骗案,故被告要求中止审理的建议不予采纳。

最终,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X初始基准资金本金6.7万元;驳回原告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余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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