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邢X与被告韩X系同乡。2015年至2018年期间,韩X因生意发展需要,多次以现金形式向邢X借款。经双方结算,韩X共计向邢X借款60余万元。因初期借款未签订书面协议,2018年4月10日,邢X找到韩X,韩X为此补写三张借条,分别载明:借款6万元,未约定利息;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1.5%;借款30余万元,约定月息2%。此后,韩X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邢X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朱鹏霄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韩X偿还借款本金6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10余万元及后续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究竟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庭审中,韩X抗辩称,双方并非借贷关系,涉案款项实为邢X的入伙资金。韩X主张,厂子设立时邢X借用他人资金入伙,后邢X退股,其才出具了涉案借条。为证明其主张,韩X当庭提交了一份形成于2018年12月15日的《邢X、邢X2、韩X三人合伙协议》。
针对被告的抗辩及证据,朱鹏霄律师进行了有力的质证。朱律师指出,首先,该合伙协议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属于逾期举证;其次,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质证,且该协议的形成时间晚于涉案借条的出具时间,与本案借款事实缺乏关联性,无法推翻借条所证明的借贷关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邢X提供的三张借条真实有效,韩X予以认可,法院予以采纳。韩X主张涉案款项为入伙资金,但其提交的合伙协议逾期提交且未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其关于合伙关系的主张可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韩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邢X借款本金6万元;二、韩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邢X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0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韩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邢X借款本金30余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韩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