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运输公司将其名下的某EXXXXX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和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间为2018年9月24日至2019年9月23日。2019年9月16日7时30分许,乔X驾驶该货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时,与魏某驾驶的某EXXXXX、某EXXXXX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乔X负全责。事后,原告委托某评估公司鉴定车损为13.1万余元,支出评估费三千余元、施救费三千元,并在某修理厂花费13.1万余元维修。因理赔未果,原告委托朱鹏霄律师诉至法院,索赔13.7万余元。朱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保险合同、事故认定书及维修发票等证据,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告是否提供合法有效的驾驶及营运资质;二是单方委托评估的车损是否应予认可;三是评估费等间接费用是否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否则拒赔;主张原告未通知其定损,不认可单方评估结果;且不同意承担评估费等间接费用。庭审中,朱鹏霄律师精准应对,指出原告已充分提交各项资质证明,且评估机构具备合法资质,被告虽不认可但未提供反证亦未申请重新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有力反驳了对方抗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受损,被告应按约赔偿。原告车辆合理损失包括维修费13.1万余元、评估费三千余元、施救费三千元,共计13.8万余元。原告主张13.7万余元在赔偿范围内,法院予以准许。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某运输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3.7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