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物流公司将其名下的某EXXXXX/某EXXXXX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被告某交通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统筹险及不计免赔险等,统筹期限自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2019年7月26日,李X驾驶投保车辆沿国道行驶至某市某县某镇某村路段时,驶入南侧非机动车道,与吴X临时停放的某EXXXXX/某EXXXXX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X负事故主要责任,吴X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某评估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确定损失为18万余元,并支出施救费1.9万余元、评估费五千余元。因被告拒绝全额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某交通公司是否应当对原告挂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原告单方委托评估的车辆损失金额及施救费用是否合理,被告应否承担评估费及全额施救费。被告辩称,原告挂车未在其公司参加统筹,故对挂车损失不予赔偿;施救费应主挂车分担;原告单方委托评估未通知被告参与,对评估报告及评估费不予认可,仅同意按责任比例赔偿主车合理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具有保险性质的合同关系,被告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18万余元、施救费1.9万余元、评估费五千余元,共计20万余元。按照主要责任70%的比例,被告应赔偿原告14万余元。针对被告提出评估价值偏高的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反证据,法院不予采信。针对施救费,因主挂车一体实际操作无法分开施救,但包含挂车确会增加费用,法院酌情按70%比例确定施救费赔偿数额。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交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某物流公司损失14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原告负担六百余元,被告负担一千六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