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书诉称,李X国于2016年4月20日向其借款30万元,出具借条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3分。李X国生前经营某紧固件厂和某玻璃公司。李X国于2018年1月31日去世,被告申XX系其妻子,被告李X阳、李X园系其子女。原告认为申XX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三被告作为继承人应在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故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本金30万元及2017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1日的利息21.4万余元,并支付后续利息。
被告申XX、李X阳、李X园在朱鹏霄律师的代理下共同辩称:三被告均自愿放弃继承李X国遗产,不应偿还其生前个人债务;原告起诉时间距借条出具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该债务系李X国个人名义所负,三被告不知情;借条显示借现金30万元不符合交易习惯,借贷关系无法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X国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款时按三分月息当场扣除利息2.7万元,实际出借本金为27.3万元,之后又支付利息4.5万元。李X国去世后,三被告均向法院提交了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针对原告主张的两公司作为遗产被继承,法院审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发现,某紧固件厂股东变更日期早于李X国去世时间,并非遗产继承;某玻璃公司股权变更亦不能证明系李X国遗产。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被被告否认,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三被告继承了遗产。
【争议焦点】
1. 涉案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情况及本金数额认定;
2. 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被告是否实际继承了李X国的遗产并应承担清偿责任;
3. 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三被告在李X国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X国留有遗产,亦未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三被告提交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由本人亲自签名按手印,法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两公司作为遗产被继承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X书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四千余元,由原告李X书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