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运输公司为其名下的某E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某EXXXXX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及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限自2018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0日。2019年5月31日19时许,驾驶员高X驾驶上述车辆行驶至某省某市某县某公路某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路侧护栏碰撞后坠入沟内,造成车辆、货物及路侧设施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高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某运输公司为防止损失扩大,支出施救费2万元、拖车费1.5万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虽已赔付车辆损失,但双方就施救费与拖车费的理赔未能达成一致,原告某运输公司遂委托朱鹏霄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上述费用共计3.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涉案车辆的施救费与拖车费;第二,被告某保险公司抗辩称已赔付九千余元施救费,该款项是否应在本案诉请金额中予以扣除。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其并非侵权人,仅依约承担理赔责任,且要求审查驾驶员及车辆的营运资质,同时主张施救费应符合当地标准,并提出已支付九千余元施救费给某修理厂,不应再承担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运输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按约赔付。针对被告某保险公司的抗辩,某法院查明原告某运输公司提供的施救费及拖车费票据系正规发票,该费用属于为防止或减少车辆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实际费用。关于已赔付的九千余元,原告某运输公司认可该款项且明确其不包括在本次诉讼范围内,相关票据原件已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收走。据此,某法院支持原告某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某运输公司施救费2万元、拖车费1.5万元,共计3.5万元。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