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X与被告石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0年2月22日20时许,石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某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路段,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赵X驾驶的某BXXXXX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双方受伤及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石X负全责,赵X无责任。赵X受伤后在某市某区中医院住院治疗12天,诊断为头外伤、颈部及腰部软组织损伤等,支出医疗费5100余元。赵X系某公司员工,因事故误工26天,收入减少4100余元。石X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此外,石X与赵X曾达成补偿协议,约定石X赔偿赵X各项损失5.3万元,并配合赵X办理交强险理赔手续,理赔款归赵X所有。因协商未果,赵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系石X醉酒且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依据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该情形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应由侵权人石X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费用。原告赵X则主张,肇事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被告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石X驾车与赵X发生交通事故致赵X受伤,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依法核定赵X的医疗费5100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240元、护理费1300余元、误工费4100余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1.1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X1.1万余元;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