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李X书诉称,李X国于2016年4月20日向其借款30万元,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及月息三分,当场扣除利息后实际出借2.7万元,后李X国又支付利息4.5万元。李X国于2018年1月31日去世,其配偶申XX及子女李X阳、李X园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李X书主张,该借款用于李X国与申XX共同经营的某紧固件厂资金周转,属夫妻共同债务;且三被上诉人继承了李X国生前以女儿名义出资经营的某玻璃公司等遗产,故起诉要求三被上诉人偿还本金30万元及21万余元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李X书未能证明李X国留有遗产,且三被上诉人已提交放弃继承声明书,故驳回其诉讼请求。李X书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且三被上诉人实际占有经营家庭企业,要求二审改判。
朱鹏霄律师代理三被上诉人答辩指出,要求申XX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属新增诉求,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涉案借条无申XX签字,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三被上诉人已在一二审中明确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李X国遗产,依法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诉争债务是否为李X国与申XX的夫妻共同债务;二、申XX、李X阳、李X园是否应当在继承李X国遗产范围内承担本案诉争债务。
针对焦点一,朱鹏霄律师依据最高法关于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进行抗辩,指出借条仅有李X国个人签字,数额巨大远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李X书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申XX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无法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
针对焦点二,朱鹏霄律师强调,李X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X国存在具体遗产,亦未证明三被上诉人继承了合法遗产。三被上诉人已自愿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且经一审法院现场确认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借条仅有李X国个人签字,数额巨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XX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或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故对李X书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李X书不能证明李X国留有遗产,且三被上诉人已明确放弃继承权,一审驳回其诉求正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由李X书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