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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朱鹏霄律师代理秦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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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鹏霄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车上人员险”的理赔边界。面对保险公司以“车辆静止、非交通事故”为由的拒赔抗辩,朱律师敏锐指出“平整货物”属于货运车辆的正常使用过程,成功将案件定性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庭审中,朱律师通过组织现场录像、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非医保用药扣除及免责条款效力的主张,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10万元保额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秦X驾驶某EXXXXX号重型货车在某建材公司装石子完毕后,在平整车上石子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导致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秦X被送往某医院及某总医院治疗,共计住院37天。涉案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额为10万元且含不计免赔。经某鉴定机构鉴定,秦X构成十级伤残。因理赔未果,秦X委托朱X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2万余元。庭审中,秦X提交了保险单、车辆及驾驶人证件、事故现场录像、证人朱X某证言、病历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秦X受伤是否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某保险公司辩称,秦X是在平整货物时摔下,并非在乘坐车辆或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中受伤,且被保险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无事故责任,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某保险公司还提交保险合同条款及类似案件判决书,主张应按标的车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朱X律师则指出,涉案车辆为货物运输车辆,平整车上货物属于车辆正常使用过程,秦X作为车上人员在车体上平整货物时摔伤,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理赔条件。针对被告提交的免责条款,朱律师质证指出其声明无投保人签字,无法证明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裁判结果】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因保险机动车属于货物运输车辆,平整车上货物行为属于该车辆正常使用过程。秦X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上平整货物过程中不慎滑落摔伤,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关于不适用车上人员险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法院核定秦X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2万余元,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秦X赔偿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00余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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