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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朱鹏霄律师代理某运输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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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鹏霄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保险公司以“发票时间间隔长、单位不一致”为由拒赔剩余损失的抗辩,朱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清晰还原了维修事实,有力驳斥了对方的不实辩解。同时,朱律师准确适用《保险法》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再向第三方追偿的法律逻辑,成功打破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直接拒赔”的误区,最终为客户争取到全额剩余理赔款,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运输公司为其名下的半挂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28万余元,且不计免赔。2019年1月13日,韩X驾驶该车辆沿高速公路行驶时,与李某驾驶的越野车发生碰撞。某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韩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某运输公司在某汽修厂对车辆进行维修,花费3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前期按定损金额3万元赔偿了70%的损失。双方就剩余30%的损失协商未果,某运输公司遂委托朱鹏霄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剩余车辆损失九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剩余30%的车辆损失。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前期已按定损金额赔偿70%,剩余30%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原告提供的维修发票开票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间隔一年左右,且发票单位与维修清单单位并非同一汽修厂,涉嫌虚开代开,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拒绝赔偿剩余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损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依法理赔。针对被告关于发票虚开的辩解,经查发票单位与维修清单单位实为同一汽修厂,被告辩解不属实,法院不予采信。针对被告关于按3万元定损金额计算的辩解,因原告对前期理赔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同时,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原告主张的损失,被告在理赔后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运输公司保险理赔款九千元;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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