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3月20日6时许,解某驾驶某AXXXXX、某A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与相对方向郭XX驾驶的某AXXXXX、某A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道路防护设施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解某负主要责任,郭XX负次要责任。某AXXXXX号车辆所有人为原告XX公司。事故发生后,XX公司花费施救费六千元。其后,XX公司单方委托某评估公司鉴定,车辆损失为12.9万余元,停运损失为3.6万余元。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XX公司委托朱鹏霄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停运损失等共计17.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停运损失及单方委托产生的鉴定费;第二,涉案车辆的实际损失及停运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第三,各被告之间的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依据商业险条款约定不予赔偿;主车未投保不计免赔,应免赔15%;单方鉴定费不予承担。苏X辩称,其系实际车主,车辆挂靠于某运输队,且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主车50万元、挂车5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解某及某运输队未到庭答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解某系苏X雇佣的司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雇主苏X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先行赔偿。关于损失数额,经某公估公司重新鉴定,车辆损失认定为8.9万余元;停运损失系单方鉴定,法院结合事实酌情认定为2.1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XX公司二千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7万余元;苏X按主要责任比例赔偿车辆损失及停运损失共计2.4万余元;驳回XX公司对解某、某运输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