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上诉人李X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共同债务确认纠纷诉讼,主张上诉人郭X与案外人连X对涉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某法民初第1124号民事判决。郭X对该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遗漏了关键诉讼主体,导致案件事实未能全面查清,遂委托朱鹏霄律师作为其二审阶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朱鹏霄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一审卷宗与资金流向证据,依法递交上诉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全面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一审程序是否遗漏了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以及涉案借款的实际去向和使用范围是否已经查清。朱鹏霄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专业代理意见指出,本案系民间借贷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涉案借款的实际操作人和资金最终使用人均为连X。李X在诉讼中对连X起诉的标的,与对郭X起诉的标的实为同一笔借款标的。在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借款的实际流向、使用范围及最终去向均由连X实际控制。因此,郭X在本案中的诉讼行为及最终的责任承担,必然会实质影响到连X的合法权益。连X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直接的法律利害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未追加连X为共同诉讼人,属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本案核心事实无法彻底查清。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充分听取并采纳了朱鹏霄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李X起诉连X的标的与起诉郭X的标的确系同一标的,郭X的诉讼行为会影响到连X的利益。对于本案借款标的的去向、使用范围,连X为实际操作人,其参与诉讼对于能否查清本案事实具有必然的联系。故本案依法应当追加连X为共同诉讼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一、撤销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9)某法民初第11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某市某区人民法院重审。同时,上诉人郭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万余元,由法院予以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