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隆尧XX行诉称,被告杨X与范X系夫妻关系。2021年12月6日,杨X与某银行河北省分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获得授信额度20万元,额度存续期最长48个月。2023年12月,杨X与原告某银行隆尧XX行先后签订两份支用协议,分别借款17万元和3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年利率6%,逾期罚息利率为7.8%,借款用途均为购买农资。原告依约足额发放贷款后,杨X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自2024年12月开始逾期。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还款。截至2025年11月12日,杨X共计拖欠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九百余元及罚息1.5万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银行隆尧XX行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上述欠款本息及后续罚息,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杨X、范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争议焦点】
结合原告诉求及案件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被告杨X与原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杨X应否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的违约责任,以及具体欠款金额的认定;其二,案涉借款虽以杨X个人的名义办理,但原告主张该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该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范X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三,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其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在缺乏实际支出证据的情况下,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后认为,杨X与原告签订的借款支用协议及借据合法有效,杨X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理应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原告主张自2025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7.8%计付罚息,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院指出,原告主张案涉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范X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针对律师费诉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1.1万余元的费用已实际支出,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九百余元、罚息1.5万余元,并自2025年11月13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支付罚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被告杨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