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2月22日,乔XX为购买汽车,向某财务公司借款28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利息2.1万余元,本息共计30.1万余元。某汽车贸易公司、路XX、乔X可及某物流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期满后两年。合同履行期间,乔XX仅还款22.6万余元,剩余款项无故拒不偿还。截至2019年3月10日,因乔XX违约,某汽车贸易公司依约承担保证责任,代其向某财务公司偿还了剩余借款本息共计7.5万余元。代偿后,某汽车贸易公司向乔XX及其他保证人追偿未果,遂委托朱鹏霄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乔XX偿还代偿款7.5万余元及利息,路XX、乔X可承担四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律师费五千元及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汽车贸易公司作为保证人代偿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乔XX追偿代偿款及利息;二是其他连带保证人路XX、乔X可应如何承担清偿责任。朱鹏霄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中四名保证人未约定保证份额,故应当平均分担,即各承担四分之一的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XX未及时足额还款导致某汽车贸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某汽车贸易公司有权向其追偿并要求支付利息。因四名保证人未约定保证份额,路XX、乔X可应分别对乔XX不能清偿债务的四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最终法院判决:乔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某汽车贸易公司代偿款7.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路XX、乔X可分别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九百余元由乔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