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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朱鹏霄律师代理某水泥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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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朱鹏霄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合同未到期”为由的抗辩,朱律师精准梳理合同条款与履约节点,通过发票交付记录与对账单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拖延策略。在违约金争议中,朱律师充分论证了违约金约定的合法性,虽法院最终依法酌减,但成功促使法院以LPR的130%支持了较高标准的违约金,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权益,体现了其在合同纠纷中精准把握诉讼策略、高效组织证据的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某水泥公司与某材料公司于2021年3月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约定由某水泥公司为某材料公司提供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某材料公司需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处置费,若延期支付,需按已发生处置费总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某水泥公司依约于2021年5月为某材料公司处置危险废物24余吨,产生处置服务费共计7.9万余元。随后,某水泥公司开具了全额发票并交付被告,双方于同年7月签署对账单,某材料公司确认截至6月底尚欠7.9万余元。然而,XX公司多次催要,某材料公司始终未支付该笔款项。为维护合法权益,某水泥公司委托朱鹏霄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材料公司支付处置费7.9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争议焦点】庭审中,双方围绕付款期限及违约金标准展开辩论。某材料公司对欠付7.9万余元本金无异议,但抗辩称合同未约定具体付款期限,且起诉时原合同尚未履行到期,故拒绝支付违约金;同时主张原告主张的日千分之一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酌减。朱鹏霄律师则代表原告指出,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了“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且发票开具及送达时间、对账单出具时间均有明确节点,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此外,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系双方自愿约定,并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水泥公司已按约履行危废处置义务,某材料公司理应支付处置费7.9万余元。针对违约金,法院认定某材料公司未按期付款已构成违约,但鉴于其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法院予以采信并依法调整。最终法院判决:某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水泥公司处置费7.9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9万余元为基数,自双方对账之日即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余元由某材料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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