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4月15日,李X驾驶某制造公司所有的某EXXXXX小型轿车,在某路段与张某临时停放的某DXXXXX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X受伤及两车损坏,李X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保险限额为17.3万余元。XX鉴定公司评估,车辆实际损失为16.4万余元,某制造公司支出评估费四千余元。因理赔遭拒,某制造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及评估费共计16.9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某制造公司的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不服,以驾驶人李X系酒后驾驶属于免赔情形、且被上诉人迟延报案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某保险公司提交了历年投保单及投保提示等证据,拟证明其已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某制造公司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内容不完整,无法证明其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险限额内免赔。
某保险公司主张,李X在事故发生后迟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丧失查勘及酒精检测机会,且李X曾出具情况说明承认酒驾,故属于商业险免赔情形,举证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某制造公司则抗辩称,驾驶人未及时报警系因受伤急需治疗,事出有因。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李X酒驾,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认定书。此外,某保险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李X系酒后驾驶。某保险公司提交的李X事故经过情况说明,与交警询问笔录及一审庭审中李X否认酒驾的证言前后矛盾,不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且某保险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李X酒驾。关于免责条款,某保险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综上,本案不存在商业险免赔情形。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保险公司需赔偿某制造公司车辆损失及评估费共计16.9万余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