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8月28日9时许,李X驾驶登记在某公交公司名下的某EXXXXX大型普通客车,沿某市某区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500米时,与右前方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王X及韩X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X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王X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28天,诊断为左上肢皮肤撕脱伤、脑外伤反应等,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因李X未及时报警导致现场被破坏,某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事故发生,但因无碰撞痕迹且监控无法看清、当事人笔录不一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经某鉴定所鉴定,王X误工期40日、护理期10日、营养期15日。涉案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王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及责任如何划分;二、各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
被告李X辩称其系履行职务,未发生碰撞,不同意赔偿。某公交公司辩称无碰撞痕迹,不能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及因果关系。某保险公司辩称未发生接触,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证实了事故发生。因无碰撞痕迹且责任无法认定,推定原告王X与被告李X均未尽到安全行驶义务,各承担50%的责任。李X系履行某公交公司职务,责任由某公交公司承担。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某公交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核定原告王X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万余元(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王X1万元;二、某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王X四千余元;三、某公交公司赔偿原告王X一千余元;四、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