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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朱鹏霄律师代理方X贷款诈骗案一审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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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鹏霄律师在本案中担任方某的辩护人。面对公诉机关贷款诈骗罪的指控,朱律师精准切入“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从贷款实际用途、银行流水完整性、部分还款行为及现金支取合理性等多维度展开辩护,力主将罪名变更为处罚较轻的骗取贷款罪。尽管法院最终未采纳该辩护意见,但朱律师在庭审中通过详实的证据质证与严密的法理分析,充分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金融犯罪辩护功底与专业的庭审应对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方X(曾用名方X)原籍某省某市某县,后迁至某市并违规办理双重户籍。2010年3月至5月,方X在经营某批发部期间,以开采铁矿石需资金为由,向某银行申请两笔抵押贷款共计140余万元。办理过程中,方X使用伪造的房屋他项权证及房产证作抵押。贷款发放后,方X将其中30余万元用于偿还其妻子及儿子的贷款,其余款项未用于申请用途。在银行自动扣除15万余元利息后,方X逃匿。某银行在民事诉讼执行中发现抵押物系伪造遂报案。方X被网上追逃后于2019年在北京被抓获,归案后拒不交代贷款去向并否认贷款事实。公诉机关以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方X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骗取贷款罪。辩护人提出:第一,方X贷款用于矿山生产经营,无非法占有目的,应定性为骗取贷款罪;第二,银行提供的明细账不完整,且方X有主动还款记录,替亲属还款仅占总额小部分,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第三,现金支取属正常交易,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

法院经审查认为:方X使用伪造的产权证明,私自处分抵押房屋且未归还贷款;120万元贷款使用的房产证及他项权证均系伪造;贷款当日即将30余万元用于偿还亲属贷款,其余拒不如实交代去向;逃匿后被抓获仍拒不认罪。证人证言及承包协议亦不能证明贷款资金真实去向。方X非法占有目的明确,故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方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产权证明骗取某银行贷款,扣除立案前已归还利息后,实际诈骗数额为129万余元。在河北省无具体数额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参照经济发达地区标准,认定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方X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依法判处方X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方X退赔某银行1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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