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甲公司从被告李X处承包国道106某市某段改建工程某劳务分包项目,发包方为某交通运输局,总承包方为被告XX公司。2022年10月,原告与被告李X签订劳务承包合同。2023年1月,双方签订施工退场协议,确认合同终止,被告李X欠付原告工程款9.3万余元及运费五千元,共计9.8万余元。后原告索要欠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8万余元及利息。被告XX公司辩称与李X不存在合同及违法分包关系。被告李X提出反诉,主张已超额支付工程款,要求原告返还四千余元,理由包括其向案外人刘X、王X支付的款项及委托某公司代付的款项应在工程款中扣除。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李X主张扣除的案外人款项及委托代付款项是否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二、被告XX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三、原告主张的利息应否支持。
庭审中,原告某甲公司提交劳务承包合同、退场协议等证据。被告李X提交合同、退场协议、现金凭证、判决书及流水等。经查明,被告李X向刘X支付的4.6万元及委托某公司代付的2.6万余元,原告同意扣除。但被告主张扣除向王X支付的3万元,因生效判决确认该款项系李X与王X之间的补偿协议产生,与本案无关。原告要求XX公司承担责任证据不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退场协议合法有效。经核算,扣除双方认可支付的4.6万元及2.6万余元后,被告李X仍应支付原告2.5万余元。因未约定利息及支付时间,法院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要求XX公司承担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李X要求返还四千余元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甲公司工程款2.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及被告李X的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