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X系某汽修服务中心的经营者。自2022年起,被告李X多次前往原告处进行车辆维修。截至2024年10月8日,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尚欠原告修车款七千余元,此前还余欠两千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累计尚欠原告修车款九千余元,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朱鹏霄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九千余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七百余元,并承担诉讼费。某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李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李X是否应当向原告赵X支付车辆维修费及具体金额;二是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是否应当得到支持。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多次在其处修车且拖欠维修费的事实,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反驳证据,故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针对第二个焦点,原告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曾就逾期还款违约金达成过明确约定,因此该诉求缺乏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X接受了原告赵X提供的汽修服务,理应支付相应费用。原告主张被告欠付车辆维修费九千余元,事实清楚,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还款违约金,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相关约定,故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X修车费九千余元;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余元,由原告负担九元,被告负担二十余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