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合计111.04万元|邢台朱鹏霄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法院判决支持工程款、租赁费及押金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朱鹏霄律师 当前活跃
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4万+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律师核心价值 击破“背靠背”付款条件抗辩,固定结算全套证据,帮助实际施工人拿回工程款、设备租赁费及押金。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当事人作为竖井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承接总包方分包工程进场施工,项目中途终止,当事人被迫退场。双方完成工程量对账结算,确认尚欠工程款652446.85元,另产生设备租赁费258000元,施工方缴纳押金200000元,三项合计XXX.85元。总包方以“背靠背条款”抗辩租赁费付款条件未成就;发包人辩称已足额向总包方支付进度款,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还主张人员、设备滞留损失80000元。案件由合议庭普通程序审理,核心争议集中在工程款金额、背靠背付款条款效力、押金返还、发包人责任、停工损失认定。

###办案经过

邢台朱鹏霄律师作为实际施工人一审代理人,收集结算对账单、设备租赁结算单、押金收据、转账凭证、工程相关往来文件全套证据。庭审中针对总包方背靠背条款抗辩,论证该条件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付款;逐项举证工程款、租赁费、押金债权事实,同时就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事实、停工损失的举证要求发表代理意见,完整完成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背靠背约定不能阻却付款义务,判决总包方支付工程款652446.85元、设备租赁费258000元、押金200000元,并分别按对应起算点以年利率3%计付利息;保全费5000元由总包方承担;因无证据证实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未判决发包人担责,停工损失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当事人主要债权诉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朱鹏霄律师
朱鹏霄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朱鹏霄律师
5.0分服务:2.4万+人执业:12年
朱鹏霄律师
11305201****3153 执业认证
  • 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法律顾问 债权债务
  • 邢台市信都区中华大街988号
毕业于河北大学,自执业以来,专注用自己所学知识,成功代理过多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使得每一个当事人都...
  • 157 3198 0354
  • 15731980354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