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作为竖井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承接总包方分包工程进场施工,项目中途终止,当事人被迫退场。双方完成工程量对账结算,确认尚欠工程款652446.85元,另产生设备租赁费258000元,施工方缴纳押金200000元,三项合计XXX.85元。总包方以“背靠背条款”抗辩租赁费付款条件未成就;发包人辩称已足额向总包方支付进度款,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还主张人员、设备滞留损失80000元。案件由合议庭普通程序审理,核心争议集中在工程款金额、背靠背付款条款效力、押金返还、发包人责任、停工损失认定。
###办案经过
邢台朱鹏霄律师作为实际施工人一审代理人,收集结算对账单、设备租赁结算单、押金收据、转账凭证、工程相关往来文件全套证据。庭审中针对总包方背靠背条款抗辩,论证该条件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付款;逐项举证工程款、租赁费、押金债权事实,同时就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事实、停工损失的举证要求发表代理意见,完整完成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背靠背约定不能阻却付款义务,判决总包方支付工程款652446.85元、设备租赁费258000元、押金200000元,并分别按对应起算点以年利率3%计付利息;保全费5000元由总包方承担;因无证据证实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未判决发包人担责,停工损失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当事人主要债权诉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