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20万元购车贷款,担保企业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有两名自然人分别签署保证合同,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车辆设置抵押担保。借款人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担保企业分多笔代为偿还,合计垫付款项90950元。担保企业起诉,请求判令借款人偿还全部代偿款及利息,要求另外两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被告方抗辩需要庭后核对垫款金额,本案核心争议为代偿款追偿、其他保证人分担责任、抵押权受让行使条件。
###办案经过
邢台朱鹏霄律师作为担保企业一审代理人,整理购车借款担保合同、多份独立保证合同、银行垫付转账凭证全套证据。庭审中依据民法典保证人追偿权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论证代偿事实真实有效,主张债务人应当偿还代偿本息;同时主张其他共同保证人应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按比例分担责任,就抵押车辆优先受偿权发表代理意见,完整完成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代偿款90950元以及对应利息;另外两名保证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各自承担三分之一限额的清偿责任;因银行债权尚未全部结清,暂不支持车辆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由借款人承担。担保企业追偿主债权、其他担保人分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