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共同借款人向银行办理多笔购车贷款,担保企业为该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有第三方提供车辆抵押担保、自然人另行签署独立保证合同。借款人未按期向银行归还贷款,担保企业履行保证责任,累计代偿197815.36元,后起诉主张偿还代偿款197139.85元及利息;请求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抵押方、另一保证人对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按比例分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全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核心争议为保证人代偿后的追偿范围、抵押权受让行使、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分担责任。
###办案经过
邢台朱鹏霄律师作为担保企业一审代理人,完整调取购车借款担保合同、独立保证合同、机动车抵押登记材料、银行代偿还款凭证等全套证据。被告全部缺席庭审,律师围绕民法典保证人追偿权规则、债权受让后抵押权转移、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的法定要件展开举证与法庭辩论,清晰论证代偿事实、债务金额以及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完成全部庭审诉讼工作。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代偿事实成立,判决共同借款人偿还代偿款197139.85元,并按年利率3%支付自2026年2月6日起的利息;支持担保企业对案涉抵押车辆拍卖、变卖价款在代偿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证据及法律要件问题,未支持担保人之间比例分担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主追偿债权及物权优先受偿权益得到生效判决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