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供货企业与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后续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了结算规则、逾期付款利息以及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开支。双方完成供货后签署对账结算单,确认尚欠货款87670元。地产公司认可欠款金额,但抗辩合同未明确付款时间,不存在逾期违约行为,拒绝支付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核心争议为是否构成逾期违约、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以及律师费是否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办案经过
邢台朱鹏霄律师作为供货企业一审代理人,收集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对账结算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全套证据。庭审中结合合同条款、补充协议、对账凭证论证双方存在明确付款约定,对方逾期未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针对对方不承担利息、律师费的抗辩意见展开质证辩论,依据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主张逾期资金占用损失,说明律师费属于合同约定应当赔付的实现债权费用,完整完成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货款87670元,自2023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5.175%给付逾期利息,同时赔付律师费;案件受理费996元全部由被告承担。供货方货款、资金占用损失、维权律师费的诉求均得到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