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5月6日,原告某典当公司与被告王X签订《借款合同》并出具当票,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24年6月4日。合同明确约定了含税月综合费率、月利率以及违约责任,包括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且若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被告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当期届满后,双方续当至2024年7月4日。在此期间,被告支付了综合费和利息共计1.6万余元。续当期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当金及剩余息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朱鹏霄律师等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当金30万元及相应的综合费、利息、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法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受理。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双方典当借贷关系的有效性及相关息费、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综合费、利息与违约金并存时的法定上限问题;其次,被告违约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否得到支持;最后,鉴于被告目前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如何在保障原告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合法、合理且具备可操作性的分期还款方案。朱鹏霄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证据链条,针对息费计算标准进行精准核算,确保诉求合法合规,并在调解阶段积极探寻双方利益的平衡点。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王X尚欠原告某典当公司当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5日开始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律师费1万元。二、上述债务金额由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2025年12月1日支付3万元;剩余当金及利息分九期,自2025年12月2日开始至2026年8月31日,每月25日前最低支付3万元,最后一期付清余款,优先支付尚欠的利息、律师费等。三、若被告王X有任何一期不能按时履行,原告某典当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两千九百余元,减半收取两千二百余元,由被告王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