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邢台朱鹏霄律师代理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获支持

  •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朱鹏霄律师 在线
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4万+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朱鹏霄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专业判断能力。面对被告缺席及复杂的车辆质押、寄卖交织的法律关系,朱律师精准梳理相关协议等核心证据,清晰还原原告代偿赎回车辆的合法合理性。庭审中,朱律师有效论证了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要件,虽法院对实际融资金额进行了依法核减,但朱律师的诉讼策略成功保障了原告核心债权的实现,最大程度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优秀的专业素养。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8月26日,被告王X因资金不足,由原告某公司作为保证人、以某EXXXXX车辆作为抵押物,从某银行处贷款购车,并签订相关担保合同,借款18.5万元,原告为保证人,约定了借款期限及保证期间。2024年12月25日,被告王X向案外人周X借款3.5万余元,并将案涉车辆委托寄卖给周X,双方签订协议并出具保证书。协议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及取回车辆义务。为避免抵押物被处置,减少损失,原告于2025年4月21日委托员工王XX代被告向周X清偿债务共计3.6万余元,赎回案涉车辆。原告代偿后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3.6万余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某公司是否有权向被告王X主张代偿款3.6万余元及利息,以及具体金额如何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与周X签订的协议,双方实为委托合同关系,约定的3.5万余元系寄卖订金。经查,周X向被告实际转账金额为3.1万余元,应视为寄卖订金为3.1万余元。被告到期未按照协议约定取回车辆并返还订金,而原告向周X支付3.6万余元用于赎回车辆,被告应在实际收到的3.1万余元金额范围内向原告返还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X给付原告某公司代偿款3.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万余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35%计算);二、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被告王X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朱鹏霄律师
朱鹏霄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朱鹏霄律师
5.0分服务:2.4万+人执业:12年
朱鹏霄律师
11305201****3153 执业认证
  • 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法律顾问 债权债务
  • 邢台市信都区中华大街988号
毕业于河北大学,自执业以来,专注用自己所学知识,成功代理过多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使得每一个当事人都...
  • 157 3198 0354
  • 15731980354
保存到相册